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
這學期必修的行政法,我真是興趣缺缺;為此還被同學取笑:「你不是公共行政系畢業的嗎?應該都學過了、很熟悉才是啊?」(汗……)
我是教育制度登記分發志願下的「犧牲者」、不小心闖進該系的「小白兔」,當年大學同班同學有超過一半以上都當了公務員,我則從來就沒有想過要走公職,大學混著畢業就去報考媒體了;更何況我畢業都20年啦!該忘的、不該忘的都忘光光了……
建良老師上課時,我更心驚:哇哩!怎麼完全沒印象?也太失智了吧?
直到發現,原來:
行政程序法/88年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21年制定全文12條,87年修正公布全文44條,90年1月1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89年1月發布全文43條
行政罰法/94年2月公布全文46條
訴願法/59年修正公布全文28條,87年10月修正公布全文101條
行政訴訟法/64年修正公布全文34條,87年10月修正公布全文308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89年制定公布全文6條
比較完整的新法都是近10年公布施行的,新舊法落差如此之大,也難怪我會完全空白,幸好幸好!還能自我安慰一下。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確在這10年間有重大變革。
1、 審級制度的改變:原來採取一級一審,一審定案;隨著相關法條之修正新增, 民國89年7月1日 正式施行二級二審之審級制度(備註說明;三級二審制也許即將來臨)。所以原先「全台唯一」的行政法院,就開始變身:第一審依轄區共分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與高雄等三處,採事實審兼法律審,言詞審理為原則;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者,則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原則上是法律審、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才得言詞辯論。
2、 訴訟種類的增加:舊法只能提起「撤銷訴訟」,現行法則增加了「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此外,新法也增訂了和解程序。
3、 增收裁判費:為了避免訴訟浮濫,民國96年8月起開始採少量定額徵收裁判費。
備註說明: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司法院日前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的審級擬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簡易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等,對於交通違規的救濟事件,也將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行政訴訟的審級制是二級二審制,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各款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設置地點,依據該法第6條本文規定……此外,由於行政法院數量不多,使得某些數量較龐大的公法爭議事件,例如交通違規救濟,便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也造成各法院權責分配不清的情況。
為能使公法爭議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制度,並減少民眾的訴訟成本,司法院於今(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八日 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首先,行政訴訟制度將採取三級二審制,依據修正草案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法院。至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審理的案件,則是依據修正草案第229條第1項規定,包括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此外,對於民眾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各款、第37條第5項等規定裁決,而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目前是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在修正草案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則回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參照修正草案第175條、第294條、第300條規定,對於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等聲請,也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至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據修正草案第104條之1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原本是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事件,因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得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時,依據修正草案第230條則規定,應改採取通常程序審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至高等行政法院。
以上也許大家都知道啦!只是我怕自己沒搞清楚基本背景狀況,在參訪前所做的功課,就一併放進來嚕!
接待張書記官先領我們到一樓,就行政法院的硬體設施做了簡單介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包含了台北縣市、桃園、新竹縣市、基隆、宜蘭、花蓮與外島的金門、連江縣等區域,人口數約佔全國總人口數的一半;此外,張書記官說,因為省虛級化之後,多數的行政機關都集中在北部地區,使得台中轄區被架空,因此,「以原就被」原則下(參見行訴法第13條以下),每年的受理案件就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最大量,高雄次之,台中最少。
補充資料:我把司法院的統計數據作成表格,大家可參看比較一下。
民國98年北中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辦理情形統計
機關 | 受理件數 | 未結件數 | 終結每一件平均日數 | 平均每位法官月結案件 | 上訴維持率 | 抗告維持率 | |
收案至結案 | 分案至結案 | ||||||
台北 | 6552 | 1670 | 162.16 | 90.01 | 20.29 | 91.88 | 95.02 |
台中 | 1110 | 259 | 118.41 | 75.49 | 12.03 | 93.91 | 98.00 |
高雄 | 1809 | 382 | 129.25 | 79.37 | 16.14 | 96.13 | 99.40 |
小註:98年全國地方法院民事案件228萬餘件,平均結案日數47.6日,上訴維持率83.5;全國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接近44萬件,平均結案日數61.5日,上訴維持率73.2。
<我要發問>
l 上訴維持率/是指被上級審維持的比例?越高代表高行院的審判品質越好?
l 抗告維持率/亦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共有7個法庭,1樓設有服務處,因空間太小,所以只有3個櫃台,也尚無法整合成理想的單一窗口(即一位人員就可以把人民需要之事項從頭到尾辦到好);編制也小,所以執行與文書合一,張書記官本身是屬於訴訟輔導科,也就要兼辦文書科的事務;亦設有強制執行處,但也受限空間,有關提存部分則由地方法院來支援。(跟地院比起來,還真的是寒酸很多呢!)
不過,依附在國工局大樓的高行院很快就可以「進駐豪宅」啦!興建中的新大樓位於台北士林區的文林北路、捷運芝山站附近,精華區唷!這裡的新建案 一坪 好像開價到80萬了?
沒有地院的氣派與繁複,所以不到10分鐘就參觀完畢,上三樓去觀看簡介影片。
在等待「脫隊跑場」去看助教的同學的同時,我請教張書記官,剛剛旁聽時的原告「身分」,有律師、有當事人很正常,但怎會出現個會計師當訴訟代理人呢?經說明,我才知道原來行政訴訟是有訴訟代理人之限制的,原告只能是當事人、律師、會計師或具專利資格者,被告的公機關則可由相關承辦人員代理:行訴法第49條第二項(汗~果然混、不認真=”=)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我回家趕緊翻翻法條詳閱複習,行訴與民訴很多地方都很雷同的說,行訴法條中不少準用民訴條文的。但發現個疑問:
行訴法第56條規定:本節(第五節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民訴法第77條是:「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若以之前旁聽的第二個老佃農的案件,被告是公家機關,地主就是以被告輔佐人身分出庭;公機關不是應就調查結果所做處分來抗辯,怎會讓涉己私利之地主當輔佐人而陳述「視為其所自為」?這樣感覺有點「掛鉤」?地主以證人身分出庭是否比較妥適?或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訴訟參加?
民訴來不及教訴訟參加部份,自己也沒好好研究,概念還沒有很清楚,所以
<我要發問>
輔佐人與訴訟參加人的差異?利益第三人成為公機關之輔佐人是否妥宜?
影片還沒看完,李法官就已經結束開庭來到會議室。
李法官說,她自民國93年就任行政法官以來,新的訴訟案件不斷出現(簡介中也有提到訴訟種類多達700種),今天四個案件中就有兩件是她首次接觸的類型;又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多半在50歲上下,但基層許多專才專業的法官(如稅務),無法來到行政法院磨練。諸如此情況,都造成人才培養的斷層;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任內推行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若能實行,將有助於人才的培養與整個行政訴訟的程序審理。
同學就旁聽案件跟李法官做了點意見交換及請教,14B有位專業會計師、本班士雅都回應了李法官在庭上有關第三個案件(商譽攤提之所得稅問題)的評斷,李法官很開心可以得到專業的認可;我就真的完全搞不懂這些東西,唉!真是術業有專攻啊!法官也真不容易,這麼多類型的訴訟案件都要搞清楚。
這也就是我Q&A預設的問題之一;
李法官的回答很幽默:「嗯,這也是涉及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在面對虎視眈眈的學者,我可也不敢大意!」建良老師與大夥兒都笑了出來。
她說,多交朋友、多方提問,是她面對專業、不熟悉領域之議題的方法,實務上則是必要時尋求「專業鑑定」,並要求必須「白話」解釋清楚,不僅要讓法官聽明白,有時連兩造自己也不懂、也需要白話闡述讓他們知道。
她也不時會參考專家學者的文章(此時就提到建良老師的中科環評論述~無環評無開發,不知是否就是刊登在台灣法學雜誌上的「中科環評的法律課題─台灣法治國的淪喪與危機」一文?);而民刑庭的經驗養成,對她在行政訴訟分析與審判有很大的幫助。
李法官也說,即使判決書只有兩行字,法官還是需要通盤理解才寫得出來,都要投入相當的時間精神。
我問到,對於不敬業的律師表現,是否會影響法官的預設心証?
李法官說,原告自訴駁回的比例很高,所以不僅打官司要拜拜,找對律師也要拜拜,真的要慎選律師;法院內看多了不敬業的律師,然依法審判也非絕對影響。有句玩笑說:「有罪法院就是刑事庭;敗訴法院就是行政庭。」
可不是嗎?「無罪推定」、「法律的守護人」的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應就被告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訴第2條),實務上似乎有落差?
我將司法院的統計數據計算出百分比,行政法院還真的是敗訴法院:(格式又跳了,所以貼成小畫家,有點模糊)
說到敗訴,不能不提日前司改會所做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監督評鑑」報告,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有關於「稅捐」判決人民勝訴率過低;這部份的統計數據表格分析,下一篇再來寫(這部落格很麻煩的,每篇有字數限制,又表格會有尺寸與跳欄位等等問題)。
倒是這問題有請李法官就實務經驗來回應。
她表示,一般稅務如房屋、贈與等,與生活經驗有關,回歸法條解釋,問題不大;但是國稅部份有查核準則、受限於被設定的程序規範,原告的訴訟操作自然不如國稅局。她對於類似的評鑑報告無從置評,「至少對我來說,每個判決我都力求無愧於天地就是。」李法官說。
記得 邱琦 老師也說過「判決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同樣的話,想想,正直認真的法官真的很辛苦,「法官不語」、避嫌、低調,忙碌埋首於判決書中; 邱琦 老師就經常加班,忙到連女兒都說以後不要跟她一樣當法官。在撻伐恐龍法官的民粹中,是否也該有更大的聲音來支持鼓勵與肯定克盡職守的好法官?
李法官以正面思考的角度來釋放壓力,最後笑著說:「只要 李 老師在文章中說我的判決書寫得很不錯,我就很高興了!」
此話一出,使得靦腆內斂的建良老師趕緊澄清的表示,判決評釋是他身為學者的工作,且只看見解、並不針對個人(法官名字),無評價任何人的意思。
呵呵,建良老師真的很「可愛」!(我也要趕緊澄清,無任何不敬之意思表示,只是一時想不到更好的形容詞,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可愛這兩字運用於此的涵義啦!)
大家發問的欲罷不能,我還是得喊卡,因為結束座談都已經來到12點40分了,延誤了李法官用餐與休息時間,真是太不好意思。
大夥兒邀請李法官共同大合照;李法官還很客氣的送大家出大門。今天沾了建良老師的光,受到如此禮遇與接待,真是太幸福了!帶著滿滿的收穫與感觸,結束了早上愉快又滿足的行政法院參訪行程。
建良老師因另有要事,也就婉拒了我們的午餐邀約。
我原本有意邀請李法官共餐,但又考量法官身分的種種避諱,所以沒說出口,希望沒有給李法官「不足誠意、不夠禮貌」的感覺才好;而最後結束時,只記得謝謝李法官與老師,竟然疏忽了接待的張書記官,也趁此時補上一句,感謝張書記官的全程陪同與解說。
下一篇將會整理其他數據資料,既然參訪了高等行政法院,又有司改會的評鑑報告,也就一併整理。(感覺好像在寫「深度旅遊」報告一般,呵呵……寫死自己啦!)
當天下午我們自由揪團的前往監察院參訪……寫得完嗎?要哭哭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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