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


 


 


這學期必修的行政法,我真是興趣缺缺;為此還被同學取笑:「你不是公共行政系畢業的嗎?應該都學過了、很熟悉才是啊?」(汗……


我是教育制度登記分發志願下的「犧牲者」、不小心闖進該系的「小白兔」,當年大學同班同學有超過一半以上都當了公務員,我則從來就沒有想過要走公職,大學混著畢業就去報考媒體了;更何況我畢業都20年啦!該忘的、不該忘的都忘光光了……


建良老師上課時,我更心驚:哇哩!怎麼完全沒印象?也太失智了吧?


直到發現,原來:



行政程序法/88年公布,9011施行


行政執行法/21年制定全文12條,87年修正公布全文44條,9011施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891月發布全文43


行政罰法/942月公布全文46


訴願法/59年修正公布全文28條,8710月修正公布全文101


行政訴訟法/64年修正公布全文34條,8710月修正公布全文308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89年制定公布全文6




 


比較完整的新法都是近10年公布施行的,新舊法落差如此之大,也難怪我會完全空白,幸好幸好!還能自我安慰一下。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確在這10年間有重大變革。


1、   審級制度的改變:原來採取一級一審,一審定案;隨著相關法條之修正新增, 民國8971日 正式施行二級二審之審級制度(備註說明;三級二審制也許即將來臨)。所以原先「全台唯一」的行政法院,就開始變身:第一審依轄區共分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與高雄等三處,採事實審兼法律審,言詞審理為原則;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者,則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原則上是法律審、書面審理,特定情況下才得言詞辯論。


2、   訴訟種類的增加:舊法只能提起「撤銷訴訟」,現行法則增加了「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此外,新法也增訂了和解程序。


3、   增收裁判費:為了避免訴訟浮濫,民國968月起開始採少量定額徵收裁判費。


 


備註說明: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司法院日前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的審級擬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簡易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等,對於交通違規的救濟事件,也將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行政訴訟的審級制是二級二審制,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2條各款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設置地點,依據該法第6本文規定……此外,由於行政法院數量不多,使得某些數量較龐大的公法爭議事件,例如交通違規救濟,便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也造成各法院權責分配不清的情況。


為能使公法爭議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制度,並減少民眾的訴訟成本,司法院於今(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八日 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首先,行政訴訟制度將採取三級二審制,依據修正草案第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法院。至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審理的案件,則是依據修正草第229條第1項規定,包括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29第1項各款規定的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此外,對於民眾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項各款、第37條第5項等規定裁決,而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目前是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在修正草案第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則回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參照修正草案第175、第294條、第300條規定,對於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等聲請,也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至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據修正草案第10條之1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原本是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事件,因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使得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時,依據修正草案第30條則規定,應改採取通常程序審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至高等行政法院。


以上也許大家都知道啦!只是我怕自己沒搞清楚基本背景狀況,在參訪前所做的功課,就一併放進來嚕!


 



 


接待張書記官先領我們到一樓,就行政法院的硬體設施做了簡單介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包含了台北縣市、桃園、新竹縣市、基隆、宜蘭、花蓮與外島的金門、連江縣等區域,人口數約佔全國總人口數的一半;此外,張書記官說,因為省虛級化之後,多數的行政機關都集中在北部地區,使得台中轄區被架空,因此,「以原就被」原則下(參見行訴法第13條以下),每年的受理案件就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最大量,高雄次之,台中最少。


補充資料:我把司法院的統計數據作成表格,大家可參看比較一下。


 


民國98年北中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辦理情形統計











































機關



受理件數



未結件數



終結每一件平均日數



平均每位法官月結案件



上訴維持率



抗告維持率



收案至結案



分案至結案



台北



6552



1670



162.16



90.01



20.29



91.88



95.02



台中



1110



259



118.41



75.49



12.03



93.91



98.00



高雄



1809



382



129.25



79.37



16.14



96.13



99.40



小註:98年全國地方法院民事案件228萬餘件,平均結案日數47.6日,上訴維持率83.5;全國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接近44萬件,平均結案日數61.5日,上訴維持率73.2


<我要發問>


l 上訴維持率/是指被上級審維持的比例?越高代表高行院的審判品質越好?


l 抗告維持率/亦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共有7個法庭,1樓設有服務處,因空間太小,所以只有3個櫃台,也尚無法整合成理想的單一窗口(即一位人員就可以把人民需要之事項從頭到尾辦到好);編制也小,所以執行與文書合一,張書記官本身是屬於訴訟輔導科,也就要兼辦文書科的事務;亦設有強制執行處,但也受限空間,有關提存部分則由地方法院來支援。(跟地院比起來,還真的是寒酸很多呢!)


 



 


不過,依附在國工局大樓的高行院很快就可以「進駐豪宅」啦!興建中的新大樓位於台北士林區的文林北路、捷運芝山站附近,精華區唷!這裡的新建案 一坪 好像開價到80萬了?


 


沒有地院的氣派與繁複,所以不到10分鐘就參觀完畢,上三樓去觀看簡介影片。


在等待「脫隊跑場」去看助教的同學的同時,我請教張書記官,剛剛旁聽時的原告「身分」,有律師、有當事人很正常,但怎會出現個會計師當訴訟代理人呢?經說明,我才知道原來行政訴訟是有訴訟代理人之限制的,原告只能是當事人、律師、會計師或具專利資格者,被告的公機關則可由相關承辦人員代理:行訴法第49第二項(汗~果然混、不認真=”=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我回家趕緊翻翻法條詳閱複習,行訴與民訴很多地方都很雷同的說,行訴法條中不少準用民訴條文的。但發現個疑問:


行訴法第56規定:本節(第五節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民訴法第77條是:「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若以之前旁聽的第二個老佃農的案件,被告是公家機關,地主就是以被告輔佐人身分出庭;公機關不是應就調查結果所做處分來抗辯,怎會讓涉己私利之地主當輔佐人而陳述「視為其所自為」?這樣感覺有點「掛鉤」?地主以證人身分出庭是否比較妥適?或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訴訟參加?


民訴來不及教訴訟參加部份,自己也沒好好研究,概念還沒有很清楚,所以


<我要發問>


輔佐人與訴訟參加人的差異?利益第三人成為公機關之輔佐人是否妥宜?


 



 



 



 



 


影片還沒看完,李法官就已經結束開庭來到會議室。


李法官說,她自民國93年就任行政法官以來,新的訴訟案件不斷出現(簡介中也有提到訴訟種類多達700種),今天四個案件中就有兩件是她首次接觸的類型;又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多半在50歲上下,但基層許多專才專業的法官(如稅務),無法來到行政法院磨練。諸如此情況,都造成人才培養的斷層;前司法院長任內推行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若能實行,將有助於人才的培養與整個行政訴訟的程序審理。


 


同學就旁聽案件跟李法官做了點意見交換及請教,14B有位專業會計師、本班士雅都回應了李法官在庭上有關第三個案件(商譽攤提之所得稅問題)的評斷,李法官很開心可以得到專業的認可;我就真的完全搞不懂這些東西,唉!真是術業有專攻啊!法官也真不容易,這麼多類型的訴訟案件都要搞清楚。


 


這也就是我QA預設的問題之一;


李法官的回答很幽默:「嗯,這也是涉及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在面對虎視眈眈的學者,我可也不敢大意!」建良老師與大夥兒都笑了出來。


她說,多交朋友、多方提問,是她面對專業、不熟悉領域之議題的方法,實務上則是必要時尋求「專業鑑定」,並要求必須「白話」解釋清楚,不僅要讓法官聽明白,有時連兩造自己也不懂、也需要白話闡述讓他們知道。


她也不時會參考專家學者的文章(此時就提到建良老師的中科環評論述~無環評無開發,不知是否就是刊登在台灣法學雜誌上的「中科環評的法律課題台灣法治國的淪喪與危機」一文?);而民刑庭的經驗養成,對她在行政訴訟分析與審判有很大的幫助。


李法官也說,即使判決書只有兩行字,法官還是需要通盤理解才寫得出來,都要投入相當的時間精神。


 


我問到,對於不敬業的律師表現,是否會影響法官的預設心証?


李法官說,原告自訴駁回的比例很高,所以不僅打官司要拜拜,找對律師也要拜拜,真的要慎選律師;法院內看多了不敬業的律師,然依法審判也非絕對影響。有句玩笑說:「有罪法院就是刑事庭;敗訴法院就是行政庭。」


 


可不是嗎?「無罪推定」、「法律的守護人」的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應就被告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訴第2條),實務上似乎有落差?


我將司法院的統計數據計算出百分比,行政法院還真的是敗訴法院:(格式又跳了,所以貼成小畫家,有點模糊)




說到敗訴,不能不提日前司改會所做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監督評鑑」報告,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有關於「稅捐」判決人民勝訴率過低;這部份的統計數據表格分析,下一篇再來寫(這部落格很麻煩的,每篇有字數限制,又表格會有尺寸與跳欄位等等問題)。


 


倒是這問題有請李法官就實務經驗來回應。


她表示,一般稅務如房屋、贈與等,與生活經驗有關,回歸法條解釋,問題不大;但是國稅部份有查核準則、受限於被設定的程序規範,原告的訴訟操作自然不如國稅局。她對於類似的評鑑報告無從置評,「至少對我來說,每個判決我都力求無愧於天地就是。」李法官說。


 


記得 邱琦 老師也說過「判決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同樣的話,想想,正直認真的法官真的很辛苦,「法官不語」、避嫌、低調,忙碌埋首於判決書中; 邱琦 老師就經常加班,忙到連女兒都說以後不要跟她一樣當法官。在撻伐恐龍法官的民粹中,是否也該有更大的聲音來支持鼓勵與肯定克盡職守的好法官?


 


李法官以正面思考的角度來釋放壓力,最後笑著說:「只要 李 老師在文章中說我的判決書寫得很不錯,我就很高興了!」


此話一出,使得靦腆內斂的建良老師趕緊澄清的表示,判決評釋是他身為學者的工作,且只看見解、並不針對個人(法官名字),無評價任何人的意思。


呵呵,建良老師真的很「可愛」!(我也要趕緊澄清,無任何不敬之意思表示,只是一時想不到更好的形容詞,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可愛這兩字運用於此的涵義啦!)


 



 


 


大家發問的欲罷不能,我還是得喊卡,因為結束座談都已經來到1240分了,延誤了李法官用餐與休息時間,真是太不好意思。


 


大夥兒邀請李法官共同大合照;李法官還很客氣的送大家出大門。今天沾了建良老師的光,受到如此禮遇與接待,真是太幸福了!帶著滿滿的收穫與感觸,結束了早上愉快又滿足的行政法院參訪行程。


 


建良老師因另有要事,也就婉拒了我們的午餐邀約。


我原本有意邀請李法官共餐,但又考量法官身分的種種避諱,所以沒說出口,希望沒有給李法官「不足誠意、不夠禮貌」的感覺才好;而最後結束時,只記得謝謝李法官與老師,竟然疏忽了接待的張書記官,也趁此時補上一句,感謝張書記官的全程陪同與解說。


 



 



 



 


下一篇將會整理其他數據資料,既然參訪了高等行政法院,又有司改會的評鑑報告,也就一併整理。(感覺好像在寫「深度旅遊」報告一般,呵呵……寫死自己啦!)


 


當天下午我們自由揪團的前往監察院參訪……寫得完嗎?要哭哭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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