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旁聽篇


 


年底大家都很忙碌,我也真不知道瑪麗亞的我,怎會跟著上班族一樣?瞎忙個啥勁?


10月就開始整理畢業光碟的資料,設計並訂製紀念小物品,籌辦調查局與行政法院參訪,謝師宴......前兩天才剛把生命線明年度的法律模擬個案送出三件、年度新專欄還有個採訪等著做、加上原本的專欄…..挖哩!我真的粉忙啊!忙到一堆筆記都沒整理,「學生」如此不務正業,難怪覺得本學期過得特別快…………()


 


就這樣,調查局參訪紀錄又被我偷懶延遲了下來;原本行政法院參訪也想「比照辦理」,偏偏上週六睡過頭而遲到,沒聽到建良老師精闢的旁聽個案講解;進入教室就立刻被同學「設計」:班代,老師說要你寫個參訪心得唷!(壞同學唷,當天老師明明就是說,這次的參訪值得寫篇紀錄,又沒說是我=”=


 


寫紀錄,我是還滿喜歡的,比起考試我還寧願寫報告!(反正我打字快,哈!)


只是我寫東西很花時間,受到職業病的經驗影響,寫著寫著就會查查相關資料來參考;且又非正式文章就還會加上一點自己的感想與雜唸………


 


果然,我又碎碎唸了一堆……..開始進入主題吧!真是。


 




▲▼目前高等行政法院是「寄人籬下」。




 


話說此次行政法院參訪,我曾私下請教幾位老師是否值得去看看,畢竟之前本班已經辦理過普通法院與智財法院的參訪活動,對於法庭的狀況與審判流程都有了基本概念。老師們保留的建議說,也許會很無聊,有個老師帶隊或指定法官庭可能會好一點。


 


我們第一次辦理的活動就是普通法院參訪,當時沒有想到可以找老師帶隊,所以一群人到了地院就東看西看、東跑西跑民刑庭旁聽,似乎也真的沒有太多的感想或是收穫。也因此,我就有點消極啦!心想,如果建良老師不帶隊,那就省了唄!


 


沒想到,跟建良老師一提,老師不僅應允帶隊,還推薦了李玉卿法官的旁聽庭、並且聯繫李法官來跟我們指導座談。我上網一查,李法官還真是「功勳彪炳」:


l       2001年司改會針對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評鑑,「法庭態度表現」高等、「裁判品質表現」中等,「品德操守信賴度」高達8成、不信賴為0


l       轟動一時的遠通ETC,受命法官就是李玉卿法官,她的判決是我國推動BOT以來,已執行案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竟被法院撤銷的首例;媒體說她是「李大膽」。(參見94,,752裁判書;我概算過,光這判決書就長達103頁、將近12萬字,已經是我寫一本長篇小說的字數了,真是強!


l       國內十大死刑案之一的「徐自強擄人勒贖殺人棄屍案」,李玉卿即為當年起訴檢察官;本案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提起最多次非常上訴的記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此案一共提起了高達5次的非常上訴,被告羈押迄今長達13年半。【司改會徐自強判決評鑑,可以看到 李茂生 老師的論述唷!】


l       因網路查詢到的相關資歷有限,後來跟李法官連繫參訪流程之過程中,也才得知原來她真的曾任檢察官、民庭法官(原以為是同名者),資歷豐富;還是大學時代「滔滔社」社團(辯論社)的學姊呢!


 


老師與法官都如此熱忱,讓我深受感動的積極辦理起了參訪活動;也認真的尋找一些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與李法官曾承審的相關案件,以便當天QA若有冷場時可派上用場。總是建良老師帶隊咩,當學生的怎樣也不 能讓 老師沒面子嚕!


 


擔心不好停車又怕搭公車遲到,一早850分我竟然就抵達了現場。14B財哥因為臨時有面試,無法準時來到,我才搶得到集合「第一名」,哈!


920分的集合時間尚早,便東晃西晃的逛逛附近的、已經先上網查詢的餐館位置,說好了中午要請老師吃飯,總要確認個好地方。


 


建良老師916分出現,十餘名同學便隨著老師直接上了二樓第四法庭、李玉卿法官的開庭旁聽。


 


早上李法官共有四個準備程序庭,也特別為我們調出11點後的空檔時間來座談,真是感恩呢!


 



 


 


【旁聽觀察1


第一件是陸娘申請長期居留,法律適用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授權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居留或定居可辦法」第26條。


 


這個案子很有趣,不是案件本身有趣,是兩造訴訟代理人很「有趣」。


案件聽起來應該是某陸娘來台已經屆滿四年(第24條),依法提出申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內政部兩位承辦人員,經查訪與面談5次結果,並未許可,因此陸娘委託律師提告。


爭點在於第26條第六項:「與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這第一個案件,就讓我見識了李法官邏輯與口條之犀利、審案考量之全盤周到。


簡錄問答大致如下:(印象手抄錄啊,不是原文照登唷。)


法官:「說詞重大瑕疵內容是什麼?」


被告:「就是陸娘跟夫之說詞不一。」


法官:「說詞不一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是重大瑕疵?」


被告:「夫說他們沒有同房……….。」


法官:「重大瑕疵真正的內容定義是否要更明確?」


被告:「…………..(默)」


法官:「你們認定他們假結婚嗎?」(影響後續審案的爭點與依據)


被告:「嗯….(兩人交頭接耳)….不認定假結婚。」


法官:「依照你們查訪的照片可看到兩人同坐在客廳,你們是否認定有同居之事實?」


被告:「可是他們沒有同房……


法官:「不管有沒有沒同房,你們到底是認定他們沒有同居之事實?還是說詞有重大瑕疵?」


被告:「………(兩人繼續交頭接耳)……..


法官:「你們要找對你們有利的部份來主張啊!」(過程中重複曉諭)


被告:「嗯……是認定說詞有重大瑕疵。」(終於擠出結論)


法官:「我傳夫來,夫是殘障人士?懂手語嗎?」


被告:「夫會表達啊,我們透過比手勢與筆談………


法官:「到底懂不懂手語?是你(其中一位承辦人)去問話的怎會不清楚?」


被告:「(翻卷宗)……他懂手語。」


法官:「懂手語我才能決定是否要傳翻譯來協助啊!你們應該對這些情況要通盤掌握才對。」


 


法官:「陸娘的情況?」


律師:「嗯….沒見過面…..


法官:「你沒見過你的當事人?那麼訴訟代理委託書怎麼簽的?」


律師:「(尷尬笑)是透過介紹…….


法官:「你希望傳里長?里長來證明什麼?」


律師:「兩人共同生活…………..


法官:「爭點在說詞有重大瑕疵。你要傳夫之母?80歲了,方便來嗎?母親也是殘障人士?」


律師:「………….


法官:「你至少也要跟當事人見一次面吧!請你去見面,才不會一問三不知。」


律師:「是。」


 


這個案子就這樣,從頭到尾,我發現李法官似乎比兩造都更了解案情,哈!難怪她的態度很委婉、語氣卻要很堅定;否則遇到這樣狀況外的兩造,真是會氣笑不得。


照理說,近年來「陸娘」案件這麼多,內政部方面的承辦人應該是經驗豐富才對,可是怎麼表現還如此生疏?訴之聲明好像也很含糊、爭點也不清?甚至都讓我懷疑,他們到底對於自己承辦的案件之相關法條搞清楚了沒有?被法官連續曉諭了好多次的:「你們要找對你們有利的部份來主張啊!」


 


更「有趣」的是原告律師,先不說訴訟聲明與陳述表現,光是連當事人都沒見過面這一點,就讓底下旁聽的大家「目瞪口呆」…..真是「神」!大概是把這類案件當成「通案」來辦理,連個基本的背景因素都沒搞清楚?


 


念了法學班之後,才真的知道法律「很難唸」,司法考試真的很難考,法官、律師與檢察官,的確該是崇高又專業的工作;但相對的,也才發現原來就是「知法者才能玩法、枉法」,應該是伸張正義、保護弱勢者的法律,成了伸張「權貴者」的正義有錢才請得起強棒律師,保護的是「懂法」的人光就「消滅時效」一條,看就讓多少老實惜情的人民吃悶虧。


 


這樣的說法是有點偏激啦!我相信還是有很多「平價」的好律師,但台灣的律師不得打廣告,也沒有公正的評鑑單位或是完善的評鑑制度;沒有人脈或是不知道管道的人民,就只能憑運氣,委託到好律師是有燒香拜拜,遇到不敬業的律師,不但只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甚至還可能因為律師的擺爛,嚴重影響上訴二審之後的訴訟權利。(我公公就深受其害,改天再來聊此問題。)


 


再說,不懂法的人民知道如何「告」律師嗎?一般「死老百姓」能夠請得到律師同行幫你告律師嗎?又依照律師法25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不懂法的人民知道如何主張請求損害賠償?舉證與言詞辯論嗎?再說律師屬於專門職業人員,依法可交付懲戒委員會,依照律師法第39條第一項,律師應付懲戒乃「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也就是說,律師懈怠職務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並不在懲戒規範內。


 


我都不知道去哪裡告律師、怎麼向律師提告了,一般的大叔大嬸更不可能知道;我也不敢在網路上隨便評價律師了,怕到時候被告,以我現在皮毛之學、考試都還要擔心被當掉的程度,怎麼贏得了這些通過司法深奧考試的律師?我們只能消極的「揚善」,幫好律師口耳相傳,至於唯利是圖又很鬼扯的律師,也只能默默無奈的「隱惡」。


 


王皇玉老師與吳 從周 老師都曾在課堂上提過,要加強法律人之法律倫理,我真的舉雙手雙腳的贊同與感佩支持,雖然不見得能夠全面挽救法律人的操守品德,但透過老師們的影響,總是一個良心提點的開始。


 


 


【旁聽觀察2


第二件是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申請續租,法律適用在耕地三七五租條例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原告是一個講台語的老佃農,被告應該是鄉市公所的承辦人員,而地主則是訴訟輔佐人。


事實陳述似乎是,老地主將耕地分給女兒,女兒再過給兒子(原老地主的外孫),也就是出庭的地主;其主張老佃農全戶收入超過千萬(第19條第1項第3款,反面解釋,承租人不會因為收回耕地而失家庭生活依據),而他倆夫妻從台北遷回宜蘭,目前在補 習班當 老師、妻為家庭主婦,還有個幼兒,每月收入只有25千元,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第19條第1項第2款)。


沒有找律師當訴訟代理人的老佃農,訴之聲明就是很簡單的表示,地主很多土地,分來分去的就把系爭土地給了外孫,他實在搞不清楚目前地主(外孫)可否主張收回,所以才請法院幫忙調查裁判。


 


這時李法官就說起台語與老佃農對談了,呵呵!底下旁聽的大家不禁會心一笑;而且李法官還怕老佃農聽不懂國語,也會把對造的某些主張聲明做重點翻譯,表示這樣才不會影響原告的權益。


 


李法官在整理爭點與審查證據調查部分,也讓我聽得很過癮,例如:


1、   被告表示依照其「公務手冊」(我不確定正式名稱),就是必須以「全戶」為單位來調查老佃農的家庭總收入,李法官立刻表示依照實務判決,是以「家」為單位,要求被告再去調查清楚;被告面有不悅的回答法官,他是依手冊作業,即使法官要他再查,還是照手冊以「全戶」來做,沒有辦法另外去調查相關收支。李法官則很堅決的說,你不做,要我找鄉長幫忙做嗎?站在「人民厭倦公務心態」的立場,我聽了真是「爽」!沒有採信行政機關一方作法、而顧及人民方的權益,讓我這個外行很心服。
針對李法官所提之「實務判決」,我事後查了資料檢索,63年判字第799要旨:『耕地租約期滿時,如業佃雙方均係生活困難,出租人並非絕對不得收回自耕。行政院(四九)內字第七二二六號令所謂:「承租人與其同居一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人,綜合所得額內扣除收回耕地部分之所得額後,能否支應承租人及與其同居一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人全年生活費用」,係就承租人是否因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所定之標準,並不排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適用。』
以「家」為單位,不知是否為其中行政院令所指?



2、   地主提及自己也有自耕能力,也在種菜(第19條第1項第1款),李法官追問,種什麼?在哪種?種菜目的?不是種來賣、種那麼多自己吃?所以又要求行政機關去查地主是否真的有自耕能力?


 


此外,被告計算地主的收支算法,也聽得我皺眉頭其以「台北市暨高雄市最低生活支出」(好像是統計處的資料),計算地主當初住在台北市時,每人最低生活支出為每月14881X12個月;妻亦同;幼兒只有四個月大(還是只住在台北市4個月?我沒聽清楚)所以14881X4個月。然後收入部份,採計地主目前在宜蘭自報的每月補習班薪資25千元X12個月……這是哪種基準算法?


我聽了都覺得疑點重重,還能說服法官嗎?


 


 


【旁聽案件3


第三件是營利事業所得稅,關於原告併購其他公司所支付之「商譽」價格得否於5年內攤提,而列為收入之減項,法律爭議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6條之第3款各項耗竭及攤折:


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


 


啊啊啊,這是我最搞不清楚狀況的商業東西;原告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被告是國稅局,李法官有提到此案號請大家參考99,,937


 


國稅局出庭的承辦人員表現就比前兩個案子的行政機關人員好很多,果真是「熟能生巧」;依我事前查詢資料(參見以下文章,後續我會將數字表格整理出來),這十年來行政法院的稅捐爭訟都在35%上下,乃為最大宗。


 


還有此時讓我分心的是


竟然看到一位漂亮的長髮長腿正妹律師進來~哇!是刑法助教珮儒啊!


她不是考上98年的公費?(刑法第二名喔,第一名是PUMA,兩人都是 李茂生 老師的高徒


去年不是聽說她還為要去國外留學、法官訓練或是當律師而苦惱?


竟然這麼巧的就在此處遇見她呢!


我趕緊跑過去跟她打招呼,並要了張名片。


可惜在庭間,不能多談(過去要名片時,法警就過來說,要談話請出去…….),


更無法拍照(穿律師袍的助教,雖然不辣卻很正點喔!);大家沒眼福啦!不過,我已經寫信給助教了,看能否要張律師照來為增添咱們的結業光碟的水漾。


 


(事後 向李茂生 老師報告,李老說:這個小自戀狂再過幾個月就會出國留學,目前正在申請學校。呵呵!)


 


 


【旁聽案件4


第四件是退休軍職人員之退休金存放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享有18%利率,惟該筆存款為人假扣押,台灣銀行依據與存戶之約定事項,拒再絕再給予優存利率,原告請求回復是項權益。本件是公法事件或私法事件,乃首要問題。


 


該案我們並沒有留下來旁聽,因為開庭時間稍有拖延,我又覺得中途離席打擾不好,所以在換場時就把同學們都叫出來,跟著已在庭外等候我們的接待張書記官一起進行接下來的預定流程。


 


據「跑場」的同學說,助教是代表被告的台灣銀行,可惜的是剛好都是原告聲明,並沒有聽到助教的表現。


 


建良老師在上週六上課時應該有解說此四案,我遲到沒聽到……=”=


也還沒跟同學借錄音檔,就看看是否來得及趕上結業光碟截稿前,把老師解說的部份補充進來,放入結業光碟中了。


 


這次的旁聽經驗真是「驚艷」,格外過癮;或許是原先受到普通法庭旁聽經驗影響而沒有太高期待,但我想應該是跟法官的風格與引導兩造之整體掌控有很大關係,所以才能如此精采。


真是慶幸還是辦了此次參訪,


更感謝費心、推薦李法官又親自帶隊的建良老師,當然還有讓我們看了這精采有趣開庭的李法官嚕!


 


我也發現自己似乎都用民法的概念在看案件……哈哈!


還是要趕緊聽聽建良老師的解說,與行政法有「正當連結」才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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