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真是忙碌又焦慮……
定不下心來看書,也花了幾天的片斷時間才陸續寫完5月17日周一的地檢署參訪活動。
20100517
今兒個14AB兩班約30人在 王皇玉 老師的帶領下,到台北地檢署參訪。
14點20分集合,但王老才過14點就搭著小黃來到…真是感恩老師,說實在的,我們不過是推廣部的進修生,一學期也才上每個授課老師15次每次三小時的課,跟大學部或是研究生與老師們的深切關係不同,老師們其實可以冷處理這種課外時間的輔助學習的,但王老卻很熱心的撥出時間來陪了我們一下午,無償不說還要自付交通費;上學期教導刑法的老頑童李茂生老師也是,我們已經不再有他的課了,但當我們提出參訪矯正機關的需求時,他也很阿沙力的主動表示願意帶隊…一整天ㄟ…還要跑到新竹縣去ㄟ…之於他們,我們這些學員有何利害關係呢?
以前總認為台大教授都有種不可一世的高傲,經過這兩個學期下來,七位民刑法、民刑訴與智財老師,完全顛覆了我的主觀看法—至少是法學院的這幾位教授!李老曾說,推廣部法學班的授課老師都是他精心挑選安排的師資,我想除了法學專業之外,更重要的是這些老師們都有推廣法學與教學的無盡熱忱,才能如此願意付出!我真的很感恩,也很慶幸自己能夠選考台大法學推廣班。
(不過我想這也需要學員們的熱情回應與互動吧?沒有老師會喜歡冷漠的學生或是教學氣氛吧?所以,各位親愛的同學們,會唸書的就好好唸書回報,像我這種不太會唸書的,至少要把我們的感謝與歡喜讓老師們知道。)
好啦,言歸正傳。
話說集合完畢後,文書科 楊 先生請來檢肅黑金專組的林漢強檢察官,他到一樓來親自接待王老與大家,巧的是,同行接待一位甘姓實習官,竟然是王老的學生。(林漢強檢察官是台大國發所畢業,之前因承辦扁家偽證案/陳幸妤限制出境、葉金川立院被勒頸案槓上地院林孟皇法官等,有比較高的媒體曝光率;大家不妨上網查看。)
原本行程第一站是要參觀指認室,因今日臨時有案,所以就跳過,直接上了二樓參觀第一偵查庭與遠距視訊系統。
先來說說那曾被王老認為高高在上的檢察官位置唄,王老一進入就驚呼:「是這間偵查庭比較特別嗎?」哈哈!就如王老上課所說,難得當被告、即便自己是刑法教授,當時如何感受那高台上檢察官所帶來的壓迫感,可想而知。問了林檢察官(以下簡稱林),他回答:目前他所知道的都是這個高度,偵查庭不似法庭,有嚴格的配置標準。王老也認為,台下的座椅也多了點(我想可能是為了參訪者而放置);王老又問:「被告會有座椅嗎?」林回答說,可以允許,他也會主動「賜座」(這個名詞是我用的,檢察官應該是不敢也不會這樣說的啦!)
被告通常都會到台前來應訊(有個收音設備);目前偵查庭採全程錄音錄影外加數位錄音,前者送法務部存檔,後者則放入地檢署的資料庫,有爭議時可以提用或有需要時將數位錄音提供法務部。
遠距視訊系統,北檢有介紹,大家可連結去瞧瞧。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8693&ctNode=5318
目前北檢有2間偵查庭設有遠距訊問系統,據林說,是需要檢察官事先向法務部登記,只有檢察官與檢事官才有密碼與權限。
林又介紹了法袍,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贅言了;不知道的呢,提供一個網路流傳笑話—超簡易記憶法參考:
法官,就是青天大人咩,就穿藍邊法袍嚕;律師,黑白講,當然是黑白袍嚕;檢察官,偵訊都要詰問或發飆到臉紅發紫,所以非紫色莫屬;公設辯護人,不得已的接案,接到臉都綠了,就是綠袍;書記官,寫字寫到手軟,滿手油墨,當然是黑色的咩!至於公證人的紅邊袍,是為了因應民俗喜氣啦!林說,紅袍並非法院組織法中的正式規定。
既然提供了法袍,當然大家就要穿穿拍照過過癮嚕!希望各位都能沾沾「法氣」,八月要考試的同學都能順利過關金榜題名啦!(當天有穿法服拍照的同學,請寄給我照片用用唄!)
溫馨室,簡單來說就是針對性侵被害人所設置的訊問處;一旁的娃娃可不是讓年幼者玩的,是便於其指認被侵害的身體位置。
隨後就轉往會議室,進行業務簡報與檢察官之雙向座談。
林先簡單開場,再由甘實習官做了簡報;參訪之前其實我有問過王老,需要準備蝦米來「開嗆」?王老很狡詭的說:「喔,不,這種時候場合一定要說檢察官的好話,我向來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哈!直爽的王老,還真當場把這些話說給檢察官聽,結論時還說林很有扮豬吃老虎的實態;我聽來感覺很誇中帶酸……很有意思!王老真是口條一絕!
王老先針對簡報開頭,地檢署「除暴安良」、「打擊犯罪」之介紹做了評析建議:「很像是警政署的宣導簡報!」我也很有同感,且依所學,檢察官有法定義務與客觀性義務—「檢察官非一造當事人」,而是「法律的守護人」,刑訴第2條就指出:「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嗎?怎麼簡報一開宗明義的定位功能,就非要把罪犯打死不可的感覺?身為民眾,看到這個是很爽啦,但從學法者角度來看,實在有違客觀性義務哩!看來以後地檢署的簡報要分兩類,一類就是這種討好一般民眾、「符合社會期待」、安撫被害人的「正義」之宣示,另外要給與學法相關的學生或單位,比較專業與客觀的簡報啦!
王老首先問了簡報中北檢目前分成七個專組之輪調與檢察官資歷等疑問。之前我曾上網查過北檢的專業分組,所以並未特別註記,但剛剛回頭看了下,網站上只有六個分組:機動組、緝毒專組、重大刑案組、檢肅黑金專組、智慧財產權組與婦幼保護專組,挖勒?還有一組哩?或許是「重大民生犯罪組」?不知有無同學抄記下來的,對錯回應一下唄。
林回答,北檢因為組織較大,所以才有專分,一般小地檢署就無分工。原則上較為資淺的檢察官會先分配較為簡單的案件:如婦幼保護、民生犯罪,再來則是重大刑案或是智財,因涉及專業,故有在職訓練、法務部辦理講習等,最後才是專組—辦理像檢肅黑金這種高難度的案件。
雖有分組,但有些案件並未列入專案,則由大家輪流分案;分案有彈性,又檢察長有職分權,可指定給某位檢察官或是一組檢察官,又或指定某一主任檢察官,由其擬出小組名單。
北檢一年平均有16萬案件,檢察官約150人,亦即平均每人每月80件以上、每天必需結掉3個案件,但以不起訴居多(可參考法務部的統計年報);雖未有硬性規定結案時間,然管制績效是8個月。目前主要重要業務配合在五大項目:詐欺、重大民生犯罪(如偽藥、暴力討債等)、黑金、危害社會重大案與賄選等。
簡報中有關「羈押」的統計圖表,口頭報告說比例穩定、近三年來有下降趨勢,但眼尖的王老卻注意到,近三年與之前的聲請羈押人數倍增。
年度 | 檢察官聲請 | 法官核押 | 比例 |
92 | 349 | 303 | 86.8% |
93 | 385 | 309 | 80.2% |
94 | 452 | 358 | 79.2% |
95 | 704 | 566 | 80.3% |
96 | 789 | 730 | 92.5% |
97 | 669 | 602 | 89.9% |
98 | 698 | 536 | 76.8% |
※此為手抄紀錄,希望沒有筆誤。
我自己倒是注意到簡報上一則民國90年6月起北檢「檢察官全程專責到庭實行公訴」項目,為何特別提列出來呢?
甘實習官並未加以說明,而北檢網站上說明是:「為因應全程專責實行公訴,對於進入公訴程序之案件加以篩選,鼓勵檢察官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及聲請簡易判決,提起公訴案件佔所有偵查終結案件的比例,遞降至百分之五以下,可謂成效顯著……」
那麼未實施之前呢?檢察官是可以不需「全程」、還是沒有「專責」、「到庭」?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實行公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之一;審判期日到庭實行公訴乃檢察官的基本任務,與所謂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無關;檢察官若不到庭,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確實實行公訴之要求,到庭不以原偵查檢察官為「限」,但以原檢察官為「宜」(林鈺雄/刑事訴訟法)。
嗯……不解……
王老又問到有關案件轉移,亦即「檢察一體」中職務收取權、移轉權之疑義。檢察長控管監督有權職分,應以書面為之,但實務上似乎都是檢察長口頭告知,檢察官就得乖乖交出,難免有介入之嫌;故 林鈺雄 老師等學者強烈建議建立透明化的陽光法案(這大概是老師上課提到的上命下從制度所影響檢察官辦案自主空間的部份)。
當然這種場合是不用期待有「實料」的啦!林回答多是為了偵查順利,例如2個檢查官各有案員都剛好辦了同一個案件,檢察官就要內部簽呈上請檢察長職分處理;原則上是不會動原承辦檢察官的,特別是社會矚目或是爭議性大的案件。……避重就輕帶過去嚕!
後來王老問了個比較輕鬆的話題:檢察官壓力如何調適?林以過來人經驗說,若無論如何都想辦出結果給社會交代,自然得失心重就會有很大的壓力,但慢慢了解,蒐證犯罪都有極限,努力不一定都會有結果,在合乎法令的要求下,仍是可能依不起訴結案。(這讓我想起了 邱琦 老師上課說過話:判決或許無法滿足所有人的期待,但身為法官的她,自我要求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檢察官也能有這樣的品格與心態嗎?)
林又說到自己所在的檢肅黑金組;金融犯罪案之當事人通常社會身分階級都比較高,所以辦案更要謹慎與專業,除了檢察官透過在職專業訓練之外,蒐證與偵察仍需倚賴週遭的資源,例如:刑事警察偵7組就是專辦經濟案件、法務部調查局的經濟肅貪小組、金管會、還有北檢內部有專業背景的事務官等。
因考試難度與制度的變化,以往司法人員的升遷比較容易順利,現在不同了;但為何仍擔任檢察官?就是一種成就感吧!
接下來就由同學陸續提問。
有同學問到刑訴228Ⅰ:「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中之「其他情事」實務為何?林回答,其他情事,基本上並無設限,強調的是檢察官主動偵查;常見的有:報章媒體之報導、剪報分案,匿名檢舉,有人報料,立委質詢內容、即使未告發等等。
說實在的,我不免以小人之心來看,如果檢察官案件多壓力重,不該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嗎?竟會根據這些所謂的其他情事來主動偵辦,是看媒體辦案的不得不辦?還是有外力介入的權謀之選擇性辦案?
林趕緊回覆說,分案有機制,檢察官有職權義務,沒有選擇性辦案的問題;而透過剪報得知的訊息,會由襄閱檢察官擬案分案,並非所謂的看媒體辦案—這部份是指某些偵查中的案件,媒體名嘴等會大肆宣揚評論,如果剛好說中了檢察官的辦案方向,才會造成這樣的誤導,甚或認為警檢資料外流。他說,這點檢察官總是吃悶虧的,因涉及偵查不公開、當事人名譽、發言職權等等,承辦檢察官通常不會也不能辯駁,一切就看證據掌握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很多話媒體名嘴可以說,但檢察官不能說;而媒體名嘴所說,也不能當證據。但林坦承,有些名嘴的分析,的確能給檢察官一些啟發。
至於最後一問,檢察官要如何維護自身安全?林回答倒是很有意思,對人生要有大澈悟…哈哈,不過他提到重點:要讓被告知道檢察官依法辦理、並非成見。當然還是會遇到不理性的被告,之前板檢就發生過檢察官被黑道威脅事情、高雄某張姓檢察官也因此被槍傷而半身不遂。(我想如果檢察官都能秉持良心辦案、確實落實之前所說的客觀性義務,多數被告就不會痛恨檢察官了吧!換個角度想,維護公理正義的職務,法官、檢察官、警察,有時真的難免吃力不討好……我們還是應該給克盡職守又有良心的執法者支持肯定,法學教育也應該更加強與普遍,民眾才能明眼看清依法行事、才能接受「法制的正義」、也才能對抗「不法的正義」。)
結束後已經下午16點20分了,王老趕著去接小孩,還是被我們硬拖著拍照留念;林檢察官也很尊重禮貌的送到門口。(以後這種參訪,絕對要請老師們帶隊……上次到法院參訪到最後就沒人理我們啦!雖然還是有收穫,但李老說要請老師帶隊是正確的。)
還有啊,這次因為分批下樓,大家都散開了,沒能拍到團體照,所以以後的活動請大家跟緊些,並且主動到門口集合—都會拍照留念就對了!
最後讓大家看看美女……
活動後我們幾個人跑去天仁茗茶用餐,不錯吃的說。
留言列表